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前言 ●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 號)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制定本標準。
發布部門: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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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標題可直接下載全文 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稀有稀土金屬冶煉(HJ1125-2020)【2020年3月27日發布】 2、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HJ1122-2020)【2020年3月27日發布】 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制鞋工業(HJ1123-2020)【2020年3月27日發布】 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爐窯(HJ1121-2020)【2020年3月27日發布】 5、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HJ1124-2020)【2020年3月27日發布】 6、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通用工序(HJ1120-2020)【2020年3月11日發布】 7、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鐵合金、電解錳工業(HJ1117-2020)【2020年3月4日發布】 8、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金屬鑄造工業(HJ1115-2020)【2020年3月4日發布】 9、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2020年3月4日發布】 10、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業(HJ1116-2020)【2020年3月4日發布】 1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儲油庫、加油站(HJ1118-2020)【2020年3月4日發布】 12、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水產品加工工業(HJ1109-2020)【2020年2月28日發布】 1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碼頭(HJ1107-2020)【2020年2月28日發布】 1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專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HJ1103-2020)【2020年2月28日發布】 15、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日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HJ1104-2020)【2020年2月28日發布】 16、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環境衛生管理業(HJ1106-2020)【2020年2月28日發布】 17、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醫療機構(HJ1105-2020)【2020年2月28日發布】 18、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飼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業(HJ1110-2020)【2020年2月28日發布】 19、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化學纖維制造業(HJ1102-2020)【2020年2月28日發布】 20、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煤炭加工—合成氣和液體燃料生產(HJ1101-2020)【2020年2月28日發布】 2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羽毛(絨)加工工業(HJ1108-2020)【2020年2月28日發布】 點擊標題可直接下載全文 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印刷工業(HJ1066-2019)【2019年12月10日發布】 2、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制藥工業—化學藥品制劑制造(HJ1063-2019)【2019年12月10日發布】 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制藥工業—中成藥生產(HJ1064-2019)【2019年12月10日發布】 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毛皮加工工業(HJ1065-2019)【2019年12月10日發布】 5、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制藥工業—生物藥品制品制造(HJ1062-2019)【2019年12月10日發布】 6、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生活垃圾焚燒(HJ1039-2019)【2019年10月24日發布】 7、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HJ1038-2019)【2019年8月27日發布】 8、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HJ1034-2019)【2019年8月13日發布】 9、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HJ1033-2019)【2019年8月13日發布】 10、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食品制造工業—方便食品、食品及飼料添加劑制造工業(HJ1030.3-2019)【2019年8月13日發布】 1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聚氯乙烯工業(HJ1036-2019)【2019年8月13日發布】 12、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無機化學工業(HJ1035-2019)【2019年8月13日發布】 1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人造板工業(HJ1032-2019)【2019年7月24日發布】 1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電子工業(HJ1031-2019)【2019年7月23日發布】 15、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食品制造工業—乳制品制造工業(HJ1030.1-2019)【2019年6月19日發布】 16、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食品制造工業—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HJ1030.2-2019)【2019年6月19日發布】 17、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酒、飲料制造工業(HJ1028-2019)【2019年6月14日發布】 18、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畜禽養殖行業(HJ1029-2019)【2019年6月14日發布】 19、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家具制造工業(HJ1027-2019)【2019年5月31日發布】 掃描加入全國排污許可交流QQ群 點擊標題可直接下載全文 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試行)(HJ978-2018)【2018年11月12日發布】 2、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汽車制造業(HJ971-2018)【2018年9月28日發布】 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磷肥、鉀肥、復混肥料、 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HJ864.2-2018)【2018年9月23日發布】 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電池工業(HJ967-2018)【2018年9月23日發布】 5、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HJ863.4-2018)【2018年8月17日發布】 6、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953-2018)【2018年7月31日發布】 7、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陶瓷磚瓦工業(HJ954-2018)【2018年7月31日發布】 8、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淀粉工業(HJ860.2-2018)【2018年6月30日發布】 9、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HJ860.3-2018)【2018年6月30日發布】 10、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942-2018)【2018年2月8日發布】
0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稀有稀土金屬冶煉(HJ1125-2020) 實施日期:2020年3月27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稀有稀土金屬冶煉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橡膠制品工業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橡膠制品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橡膠制品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執行《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及輪胎翻新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再生橡膠制造排污單位不適用于本標準。橡 膠制品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953);涉及以廢輪胎、廢橡膠為主要原料生產硫化橡膠粉、再生橡膠、熱裂解油等產品的排污單位,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HJ1034)。 本標準未做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氣、廢水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橡膠制品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 (HJ942)執行。 關于固體廢物運行管理相關要求,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將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后實施 0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HJ1122-2020) 實施日期:2020年3月27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橡膠制品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橡膠制品工業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橡膠制品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橡膠制品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執行《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及輪胎翻新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再生橡膠制造排污單位不適用于本標準。橡 膠制品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953);涉及以廢輪胎、廢橡膠為主要原料生產硫化橡膠粉、再生橡膠、熱裂解油等產品的排污單位,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HJ1034)。 本標準未做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氣、廢水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橡膠制品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 (HJ942)執行。 關于固體廢物運行管理相關要求,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將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后實施。 0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制鞋工業(HJ1123-2020) 實施日期:2020年3月27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鞋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鞋工業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考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制鞋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審核確定制鞋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制鞋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制鞋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鍋爐》(HJ953)。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氣、廢水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制鞋工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固體廢物運行管理相關要求,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將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后實施。 0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爐窯(HJ1121-2020) 實施日期:2020年3月27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爐窯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 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考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工業爐窯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與工業爐窯相關的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工業爐窯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相應許可要 求。本標準適用于工業爐窯排污單位排放與工業爐窯相關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 可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爐窯排污單位,其他相關排污單位可參照本標準執行。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后,產排污環節、污染物類型、許可限值確定依據、監測要求等內容從其規 定。 固體廢物運行管理相關要求,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將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后實施。 05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HJ1124-2020) 實施日期:2020年3月27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排污單位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考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排污單位中,船舶拆除排污單位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HJ1034)。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鍋爐》(HJ953);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電鍍工業》(HJ855);鑄造車間或工段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金屬鑄造工業》(HJ1115);家具車間或工段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家具制造工業》(HJ1027);電子產品車間或工段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電子工業》(HJ1031)。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942)要求執行。 表面處理(涂裝)排污單位,參照本標準附錄A執行。 關于固體廢物運行管理相關要求,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將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后實施 0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通用工序(HJ1120-2020) 實施日期:2020年3月11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采礦類、生產類、服務類排污單位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許可證申 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一般方法 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 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采礦類、生產類、服務類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 報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的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 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采礦類、生產類、服務類排污單位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排污單位中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執行行業技術規范。 07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鐵合金、電解錳工業(HJ1117-2020) 實施日期:2020年3月4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鐵合金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 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 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鐵合金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 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鐵合金排污單位排污 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鐵合金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鐵合金排 污單位中,執行《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2)的燒結機、球 團焙燒等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鋼鐵工業》(HJ 846);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 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鐵合金 排污單位的其他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 執行。 0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金屬鑄造工業(HJ1115-2020) 實施日期:2020年3月4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鑄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 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 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金屬鑄造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考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金屬鑄造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 請信息,也適用于指導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審核確定金屬鑄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 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鑄造工業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金屬鑄造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 GB 28662、GB 28663 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 HJ 846;執行 GB 31574 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 HJ 863.4;執行 GB 21900 的生產設施或 排放口,適用 HJ 855;執行 GB 13271 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 HJ 953。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金屬 鑄造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 HJ 942 執行。 09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 實施日期:2020年3月4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 制造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 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技術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 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 求。本標準適用于指導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 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審核確定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排污單位排 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 制造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 管理。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 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火電》(HJ xxx);執行《鍋爐大氣污 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石墨及其他非金屬 礦物制品制造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 執行。 10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業(HJ1116-2020) 實施日期:2020年3月4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 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 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 造業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 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 造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業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 的排污許可管理。 本標準的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業排污單位包括涂料制造、油墨及類似產品 制造、工業顏料制造、工藝美術顏料制造、染料制造(含有機顏料制造、染顏料中間體制造)、 密封用填料及類似品制造類別的排污單位。 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23)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 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 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工業》(HJ 853);工 業顏料中執行《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的氧化鋅等生產設施或排放 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無機化學工業》(HJ 1035);執行《石油化 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的染顏料中間體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 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工業》(HJ 853)。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涂料、油墨、 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 術規范 總則》(HJ 942)要求執行 1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儲油庫、加油站(HJ1118-2020) 實施日期:2020年3月4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 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和排污許可 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 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部門審核確定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儲油庫(包括碼頭配套的儲油庫區)、加油站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 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儲存液體有機化學品的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排污許 可管理可參照執行。 儲油庫、加油站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 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做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儲油庫、加油站 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1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水產品加工工業(HJ1109-2020) 實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產品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 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產品加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考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水產品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水產品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水產品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由水產品生產助劑和添加劑類及醫藥品類等化工類產品的排污單位,以及從事水產品罐頭制造、以水產品及其加工廢棄物為原料生產飼料的排污單位。 水產品加工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 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953)。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的水產品加工工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942)執行。 1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碼頭(HJ1107-2020) 實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專業化干散貨碼頭(煤炭、礦石)、通用散貨碼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顆粒物無組織年排放量與實際排放量核算的參考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專業化干散貨碼頭(煤炭、礦石)、通用散貨碼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專業化干散貨碼頭(煤炭、礦石)、通用散貨碼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專業化干散貨碼頭(煤炭、礦石)、通用散貨碼頭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專業化干散貨碼頭(煤炭、礦石)、通用散貨碼頭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鍋爐》(HJ953)。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專業化干散貨碼頭(煤炭、礦石)、通用散貨碼頭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942)執行。 1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專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HJ1103-2020) 實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專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技術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專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專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排污許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專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及確定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專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專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中,具體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專用化學產品制造(266)中化學試劑和助劑制造(2661)、專項化學用品制造(2662)、林產化學產品制造(2663)、文化用信息化學品制造(2664)、醫學生產用信息化學品制造(2665)、環境污染處理專用藥劑材料制造(2666)、動物膠制造(2667)及其他專用化學產品制造(2669)。以上述物質作為副產品的其他生產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執行相應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林產化學產品中的以林產品為原料的水解酒精制造、水解木糖醇適用于本標準?;瘜W試劑及催化劑中涉及無機酸、無機堿、無機鹽等原料制造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無機化學工業》(HJ1035),調制粘合劑企業中涉及合成樹脂生產及改性的生產裝置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石化工業》(HJ853),催化劑中陶瓷類載體制造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技術核發規范 陶瓷磚瓦工業》(HJ 954)。 專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953)。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和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專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942)執行 15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日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HJ1104-2020) 實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日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日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日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日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日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具體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中的肥皂及洗滌劑制造(C2681)和香料、香精制造(C2684)。日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中,除以油脂為原料的肥皂(含香皂、皂粒、皂粉)制造中含有的脂肪酸、甘油生產適用本標準外,涉及工業用脂肪醇、工業用脂肪酸、工業用脂肪胺、表面活性劑,以及松節油類、松香類、林產油脂等專用化學產品生產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專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HJ1103);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953)。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日用化學產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942)執行。 1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環境衛生管理業(HJ1106-2020) 實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衛生管理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技術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及運行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環境衛生管理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環境衛生管理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衛生管理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環境衛生管理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生活垃圾焚燒》(HJ1039);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火電》;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953)。水泥制造、磚瓦制造等活動中協同處置生活垃圾的,適用于相關行業技術規范。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環境衛生管理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942)執行。 17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醫療機構(HJ1105-2020) 實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機構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排污許可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醫療機構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醫療機構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醫療機構排污許可證許可事項。 本標準適用于醫療機構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醫療機構排污單位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953)。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廢水、廢氣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醫療機構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1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飼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業(HJ1110-2020) 實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飼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申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飼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考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飼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飼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業排污單位 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飼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飼料添加劑生產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食品制造工業-方便食品、食品及飼料添加劑制造工業》(HJ1030.3)。 飼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953)。 本標準未做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飼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942)執行。 19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化學纖維制造業(HJ1102-2020) 實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纖維制造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化學纖維制造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化學纖維制造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化學纖維制造業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纖維制造業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瘜W纖維制造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953);醋酯纖維制造中的醋酐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工業》(HJ853);循環再利用滌綸制造中的原料制造(瓶片、泡料等)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廢棄資源加工業》(HJ1034)。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學纖維制造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942)執行。 20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煤炭加工—合成氣和液體燃料生產(HJ1101-2020) 實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炭加工行業中生產合成氣和液體燃料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技術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煤炭加工行業中生產合成氣和液體燃料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煤炭加工行業中生產合成氣和液體燃料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煤炭加工行業中生產合成氣和液體燃料排污單位中,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工業》(HJ853);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953)。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942)執行。 2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羽毛(絨)加工工業(HJ1108-2020) 實施日期:2020年2月28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洗羽毛(絨)加工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含水洗工序的羽毛(絨)加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水洗羽毛(絨)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水洗羽毛(絨)加工工業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水洗羽毛(絨)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屠宰和肉類加工工業里的羽絨清洗工序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HJ860.3)。羽毛(絨)加工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953)。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羽毛(絨)加工工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術規范 總則》(HJ942)執行。 2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印刷工業(HJ1066-2019) 實施日期:2019年10月12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印刷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含水洗工序的羽毛(絨)加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水洗羽毛(絨)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水洗羽毛(絨)加工工業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水洗羽毛(絨)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屠宰和肉類加工工業里的羽絨清洗工序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HJ860.3)。羽毛(絨)加工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953)。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羽毛(絨)加工工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術規范 總則》(HJ942)執行。 2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制藥工業—化學藥品制劑制造(HJ1063-2019) 實施日期:2019年10月12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藥工業—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制藥工業—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排污許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獸用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制藥工業—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2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制藥工業—中成藥生產(HJ1064-2019) 實施日期:2019年10月12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藥工業—中成藥生產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制藥工業—中成藥生產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排污許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本標準也適用于指導制藥工業—中藥飲片加工排污單位的申請與核發。本標準適用于中成藥生產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中藥飲片加工排污單位、藏藥和蒙藥等民族傳統醫藥排污單位、與中藥類藥物相似的獸藥生產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可參照本標準執行。制藥工業—中成藥生產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25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毛皮加工工業(HJ1065-2019) 實施日期:2019年10月12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毛皮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毛皮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毛皮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毛皮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毛皮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毛皮加工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毛皮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2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制藥工業—生物藥品制品制造(HJ1062-2019) 實施日期:2019年10月12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藥工業—生物藥品制品制造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制藥工業—生物藥品制品制造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排污許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利用生物技術生產生物化學藥品、基因工程藥物和疫苗的制造等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獸用生物藥品制造等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制藥工業—生物藥品制品制造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27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生活垃圾焚燒(HJ1039-2019) 實施日期:2019年10月24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排污許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氣、廢水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生活垃圾焚燒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2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HJ1038-2019) 實施日期:2019年8月27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排污許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單位。排污單位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且其適用的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未作相關規定的,可參照本標準執行。危險廢物焚燒處置的技術界定按《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 2042)執行。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氣、廢水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29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HJ1034-2019) 實施日期:2019年8月13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廢棄資源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申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廢棄資源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廢棄資源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廢棄資源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廢棄資源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再生銅、再生鋁、再生鉛(包含廢鉛蓄電池)、再生鋅排污單位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HJ 863.4);廢紙加工工業排污單位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廢棄資源加工制造建筑材料排污單位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陶瓷磚瓦工業》(HJ 95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泥工業》(HJ 847)。本標準不適用于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置設施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在廢棄資源加工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工業》(HJ 853);本標準未作出規定的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工業窯爐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本標準未作出規定但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廢棄資源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或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30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HJ1033-2019) 實施日期:2019年8月13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 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產生的固體廢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從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中提煉金屬的排污單位,屬于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 加工業或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不適用于本標準。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中,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的焚 燒處置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執行《水泥窯協同處 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 30485)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泥工業》(HJ 847);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處 置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生活垃圾焚燒》;執行《無機化學工業污染 物排放標準》(GB 31573)及其他無機化學工業專項排放標準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 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無機化學工業》;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的生產設 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工業》( HJ 853);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廢礦物油加工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HJ 1034)。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 物治理排污單位的其他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 執行。 3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食品制造工業—方便食品、食品及飼料添加劑制造工業(HJ1030.3-2019) 實施日期:2019年8月13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 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產生的固體廢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從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中提煉金屬的排污單位,屬于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 加工業或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不適用于本標準。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中,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的焚 燒處置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執行《水泥窯協同處 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 30485)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泥工業》(HJ 847);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處 置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生活垃圾焚燒》;執行《無機化學工業污染 物排放標準》(GB 31573)及其他無機化學工業專項排放標準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 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無機化學工業》;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的生產設 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工業》( HJ 853);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廢礦物油加工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HJ 1034)。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 物治理排污單位的其他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 執行。 3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食品制造工業—方便食品、食品及飼料添加劑制造工業(HJ1030.3-2019) 實施日期:2019年8月13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 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產生的固體廢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從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中提煉金屬的排污單位,屬于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 加工業或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不適用于本標準。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中,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的焚 燒處置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執行《水泥窯協同處 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 30485)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泥工業》(HJ 847);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處 置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生活垃圾焚燒》;執行《無機化學工業污染 物排放標準》(GB 31573)及其他無機化學工業專項排放標準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 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無機化學工業》;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的生產設 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工業》( HJ 853);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廢礦物油加工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廢棄資源加工工業》(HJ 1034)。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 物治理排污單位的其他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 執行。 3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無機化學工業(HJ1035-2019) 實施日期:2019年8月13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申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 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 理要求,提出了無機化學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無機化學工業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具體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中無機酸制造 2611、無機堿制造 2612、無機鹽制造 2613 及其他基礎化學原料制造 2619 中無機化學工業產品制造。以上述物質作為副產品的其他化工生產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不適用于本標準,執行相應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生產生物氫氣、一般氣體(電解制氫氣除外)、稀有氣體、液態空氣及壓縮空氣等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942)執行。 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水體〔2016〕189 號附件 1);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3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人造板工業(HJ1032-2019) 實施日期:2019年7月24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人造板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人造板工業的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的排污許可管理。 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鍋爐》(HJ953)。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942)執行。 35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電子工業(HJ1031-2019) 實施日期:2019年7月23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電子工業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電子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審核確定電子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電子工業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有電鍍工序的電子工業排污單位,適用于本標準。 電子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做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電子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3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食品制造工業—乳制品制造工業(HJ1030.1-2019) 實施日期:2019年6月19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乳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申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 管理要求,提出了乳制品制造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乳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乳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乳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乳制品制造 工業排污單位含有的冰激凌(雪糕類)生產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也適用于本標準。 乳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中,含乳飲料和植物蛋白飲料生產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酒、飲料制造工業》(HJ 1028);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 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 放標準》(GB 13271)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乳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 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37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食品制造工業—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HJ1030.2-2019) 實施日期:2019年6月19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申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 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調味品料酒制造中將原料酒和其他原料調配生產料酒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按本標準執行;原料酒(黃酒、 白酒、糟燒酒)制造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酒、飲料制造工業》 (HJ 1028)執行。 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排污單位中,涉及的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發酵工藝)生產的產污設施 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淀粉工業》(HJ 860.2);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 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 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 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3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酒、飲料制造工業造工業(HJ1028-2019) 實施日期:2019年6月14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酒、飲料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酒、飲料制造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酒、飲料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酒、飲料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酒、飲料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酒、飲料制造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71)的產污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酒、飲料制造工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39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畜禽養殖行業(HJ1029-2019) 實施日期:2019年6月14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畜禽養殖行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畜禽養殖行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畜禽養殖行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畜禽養殖行業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 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作出規定,但排放養殖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畜禽養殖行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40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家具制造工業(HJ1027-2019) 實施日期:2019年5月31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家具制造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家具制造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家具制造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木質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屬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及其他家具制造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木門窗制造、定制家具制造、為家具制造排污單位配套的集中式噴漆工廠、木玩具制造以及其他有涂裝工藝的木質、竹質工藝品制造排污單位參照本標準執行。生產床上用品(床墊、靠枕、枕頭等)的家居制造排污單位不適用于本標準。家具制造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發證范圍以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等規定為準。 家具制造排污單位中,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的有電鍍工序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電鍍工業》(HJ 855);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家具制造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4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處理(試行)(HJ978-2018) 實施日期:2018年12月11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處理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水處理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水處理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水處理排污單位中城鎮污水處理廠、其他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固體廢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水處理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各行業排污單位內部的污水處理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相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不適用于本標準。 專門處理單一行業廢水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若相應的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水處理排污單位其他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4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汽車制造業(HJ971-2018) 實施日期:2018年9月28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制造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汽車制造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汽車制造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汽車制造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制造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許可管理。汽車制造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電鍍工業》(HJ-855);鑄造車間和工段按照鑄造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汽車制造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要求執行。 4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磷肥、鉀肥、復混肥料、 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HJ864.2-2018) 實施日期:2018年9月23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磷肥、鉀肥、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鉀肥、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磷肥、鉀肥、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磷肥、鉀肥、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磷肥、鉀肥、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磷肥、鉀肥、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 GB 13223 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水體〔2016〕189 號附件 1);執行 GB 13271 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磷肥、鉀肥、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排污單位的其他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4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電池工業(HJ967-2018) 實施日期:2018年9月23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池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技術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電池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電池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環保部門審核確定電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電池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等的排污許可管理。 電池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 (HJ 953)。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電池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 執行。 45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HJ863.4-2018) 實施日期:2018年8月17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再生有色金屬(再生銅、再生鋁、再生鉛和再生鋅,下同)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屬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再生有色金屬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再生有色金屬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廢雜有色金屬、含銅污泥、含鋅煉鋼煙塵等為主要原料生產有色金屬及其合金的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以含鉛浸出渣等有色金屬二次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有色金屬及其合金的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再生有色金屬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鍋爐按《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執行。 4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953-2018) 實施日期:2020年7月31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鍋爐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執行GB 13271的鍋爐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鍋爐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對于執行GB 13223的鍋爐(單臺出力65t/h以上蒸汽僅用于供熱且不發電的鍋爐),參照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鍋爐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本標準未作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鍋爐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47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陶瓷磚瓦工業(HJ954-2018) 實施日期:2018年7月31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陶瓷工業、磚瓦工業、防水建筑材料工業、隔熱和隔音材料工業和建筑用石加工工業排污單位(以下簡稱陶瓷磚瓦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技術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陶瓷磚瓦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陶瓷磚瓦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陶瓷磚瓦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陶瓷工業、磚瓦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本標準也適用于防水建筑材料工業、隔熱和隔音材料工業以及建筑用石加工工業等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本標準未作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陶瓷磚瓦工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鍋爐按《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執行。 4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淀粉工業(HJ860.2-2018) 實施日期:2018年6月30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淀粉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淀粉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淀粉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淀粉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淀粉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淀粉工業排污單位含有的胚芽、纖維、蛋白粉、谷朊粉以及葡萄糖酸鹽等生產也適用于本標準。由胚芽制玉米油、糖醇的生產不適用于本標準。 淀粉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參照本標準執行,待鍋爐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發布后從其規定。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淀粉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49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HJ860.3-2018) 實施日期:2018年6月30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含有的肉類分割、羽絨清洗、清潔蛋、無害化處理(焚燒、化制)等也適用于本標準。 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參照本標準執行,待鍋爐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發布后從其規定。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執行。 50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942-2018) 實施日期:2018年2月8日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環保部門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程序參見附錄 A。 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行業技術規范)的,執行行業技術規范;無行業技術規范的,執行本標準;行業涉及通用工序的,執行通用工序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行業或通用工序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編制可參考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