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間的防火要求(物流建筑)
充電間的防火要求
今天介紹的內容全部來自GB51157-2016《物流建筑設計規范》,在此規范中提及“充電”有關的內容設計多個章節,分別為9.9 搬運車輛充電間(區)要求、11.2給水、11.3排水、12.1一般規定、12.2供暖、12.3通風、15.8火災探測與報警,在下文中將提及“充電”相關內容的規范正文,規范條文解釋全部進行展示。
全文接近3600字。
9.9 搬運車輛充電間(區)要求
9.9.1搬運車輛的充電間(區)可設在除危險品物流建筑外的物流建筑內或與之貼鄰,有蓄電池維修功能的充電設施,宜設置為獨立建筑。蓄電池充電設施可集中或分區布置。
9.9.2充電間(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充電間(區)應遠離明火、高溫、潮濕和人員密集作業場所;
2 不得在充電間(區)內設置車輛或電池的解體、焊裝等維修場地;
3 物流建筑內的充電間(區)宜靠外墻布置;
4 充電區不應設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體的區域;
5 充電間(區)的面積應根據充電形式及充電設備數量確定;
6 整車充電間(區)車輛的最高點與頂板下安裝的燈具及門洞上沿的間距不宜小于300mm;
7 充電區凈高度不應小于5m,與其他區域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5m;
8 充電間(區)應采用不發火地面,門窗、墻壁、頂板(棚)、地面等應采用耐酸(堿)腐蝕的材料或防護涂料;
9 物流建筑內的充電間應采用防火墻和樓板與其他區域隔開,通向物流建筑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10 充電間入口處宜設置人體靜電釋放裝置。
條文說明
9.9 搬運車輛充電間(區)要求
本節的搬運車輛充電間(區),僅指對日常生產使用的搬運車輛進行補充充電和蓄電池保養維護的建筑專用功能房間或區域。
9.9.1本條所指的搬運車輛系用于物流作業、以鉛酸蓄電池、鎳鎘蓄電池和其他堿性蓄電池為動力電源的搬運車、叉車、堆垛車、揀選車等。蓄電池充電分為整車充電和離車充電方式。充電間、充電區是指用于蓄電池充電的房間、開放區域。
蓄電池維修通常有電池組拆解、組裝及至電池解體、焊裝等作業,這些維修離不開加熱、熔化、焊接和對維修后電池作實際容量的充放電測試等工作,這類操作產生熱氣、煙氣、火花等,不僅造成工作場所環境混亂,增加維修材料、電纜、線材等被引燃的幾率,如果火花或熱流飛濺到正在充電的蓄電池附近擾亂了局部小環境的稀釋氣流,無形中也增加了風險。此外,蓄電池搬運車輛自身價值不菲,如損壞將造成較大的損失,因此規定有蓄電池維修功能的充電設施,宜設置為獨立的充電建筑。即使是獨立的建筑,也不允許在充電建筑內的充電區進行維修作業,充電區應與維修間等用實體墻隔開。
將充電設施集中布置有利于集中配置通風、供電、氫氣探測器、火災報警和監控等系統等,可節省投資。此外,從運營角度還可提高設備利用率,便于管理,減少風險管理點數量。本條對集中布置和分區布置的規模未作規定,以便于安全生產管理、節省投資、節能為前提,適當集中布置。當充電規模很大時,宜在物流建筑內設置多個充電間(區)或將一個大區分隔成相鄰的充電區,可避免高峰期充電業務過于集中或擁堵,并能減小事故時波及的范圍。
9.9.2本條對充電區(間)作出規定:
1 鉛酸、鎳鎘類蓄電池充電時會產生少量氫氣,閥控密封鉛酸蓄電池在老化、短路、內部故障情況下,也會釋放氫氣,將充電間(區)設置在遠離明火、高溫場所,可從布局上提高安全性;規定充電間(區)遠離人員密集作業場所,可有效避免事故發生時人員受到直接和間接傷害。
蓄電池搬運車輛和充電裝置除特殊設計外,基本按室內環境設計,對潮濕防護能力有限。一般小型搬運車輛采用24V、48V電壓,還有采用80V、110V的電壓,高濕易引起電擊、漏電、爬電等情況,大功率動力電路的銹蝕將增加接觸電阻引起過熱、火花甚至著火等風險。此外,車輛的控制、驅動系統普遍采用電子調節,充電裝置也是電子元件集中的裝置,對濕度敏感,高濕度不僅降低元件壽命,還將增加電子裝置的故障率。
3 為了保證充電間(區)氫氣濃度不達到爆炸下限,必須設置機械通風系統??客鈮Σ贾貌粌H便于組織氣流,使排出的氣體及時稀釋散逸,也便于補充新風,減少通風管道和風機吸入阻力、簡化通風系統和裝置??客鈮Σ贾眠€便于利用自然通風,減少能耗。萬一發生事故時,靠外墻布置比布置在建筑內部產生影響的區域小。
9 “采用防火墻和樓板與其區域隔開,通向充電間門應采用防火門”是將充電間與其他區域隔離的措施。充電設備和電池組都有低壓大電流的特點,且布置密集,自身工作時發熱量也相對大,采取上述措施后,能有效防止事故時相互影響。
10 為了防止工作人員進入充電間(區)時產生靜電放電,引起火花,故作此規定。
11.2 給水
11.2.5 危險品庫、生物制品庫、充電間(區)及引發物品飛濺或粉塵傷害的物流作業區應設置洗眼器、洗手盆等沖淋設施。
11.3 排水
11.3.5 下列情況的排污和排水不得通過管道直接排放到室外管網,應在污染區設置積污坑,且污物收集后應進行專門處置:
1 危險品物流建筑的易燃液體間、易腐物品間、有毒物品間等的排污;
2 醫藥和食品類物流建筑洗消設施和設備的排水;
3 運輸車輛的洗消設施和設備的排水;
4 牲畜、動物的糞便排放;
5 熏蒸室、充電間(區)的沖洗排水。
12.1 一般規定
12.1.2 (規范正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穿越物流建筑重要房間的外墻處,應設70℃熔斷的防火閥。
12.1.2 (規范條文解釋)物流建筑的重要房間是指危險品庫、貴重物品庫、安檢鈷源室、信息中心、消防監控室、電瓶充電間等房間。由于物流建筑重要房間要求重點設防,所以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穿越其外墻處應設70℃熔斷的防火閥。
12.2 供暖
12.2.1(規范正文)當物流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統時,室內設計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工藝無要求時,作業型物流建筑及綜合型物流建筑的作業區不應低于15℃;
2 當存儲區采用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計算溫度不應低于5℃;
3 叉車充電間應根據電池充電的工藝要求確定,不應低于0℃。
12.2.1(規范條文解釋) 作業型物流建筑及綜合型物流建筑的作業區為便于室內人員的操作,冬季室內環境溫度要求不低于15℃。
物流建筑存儲區當無夜間值班供暖時,其白天的蓄熱量無法維持夜間室溫持續達到5℃,對濕式自動噴水滅火設施及液態怕凍物品無法提供有效的防凍保護,故應設5℃的值班供暖。叉車充電間應按電池充電的環境溫度要求確定。例如鉛酸電池充電時最佳室內環境溫度為15℃~35℃,其他新型叉車電池充電時對環境溫度要求雖然不如鉛酸電池高,但不應低于0℃。
12.3 通風
12.3.8(規范正文) 搬運車輛蓄電池充電間(區)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通風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通風量應按充電時產生的氣體量和余熱量計算確定,并應滿足充電間(區)空氣中最大含氫量(按體積計算)不超過0.7%的排風需求;
2 充電間的換氣次數不應小于8次/h;
3 開放式鉛酸蓄電池的充電區應設置上下排風設施;
4 充電期間機械排風系統的風機應保持連續和可靠的運轉,并與氫氣探測器連動;
5 機械排風系統可與消防排煙共用;
6 設置在充電間(區)內的風機應為防爆型。
12.3.8(規范條文解釋) 目前,搬運車輛的蓄電池在充電期間會產生異味和微量的氫氣以及放熱現象,為提供適宜的充電環境條件并防止氫氣聚集,應采用一定量的空氣對其進行稀釋、降溫并快速直接排出室外。對充電間(區)氫氣稀釋排風的要求,參照《火力發電廠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技術規程》DL/T 5035-2004制定。
排風機應保持連續和可靠的運轉,并與氫氣探測器聯動,一旦氫氣探測器報警就聯動開啟風機進行排風。
對于開放式鉛酸蓄電池充電區,鑒于散發氣體的特性,應靠近散發氣體的集聚區設置上下結合式局部排風設施。設置在高大空間內的蓄電池充電區,如果采取加大全面通風系統的換氣次數的對策,不僅散發氣體捕集效果不好,還會大幅度提高設備投資及運行電耗,因此,應就近設置局部排風設施??紤]到物流建筑空間高大、具備較好的全面通風條件,蓄電池充電區局部排風系統可根據同時充電的蓄電池數量進行風量調節,有利于綠色節能。
雖然系統正常運行情況下,充電間(區)的氫氣濃度遠遠低于爆炸下限,但為了為安全起見,設置在充電間(區)的風機應為防爆型。
15.8 火災探測與報警
15.8.1(規范正文)下列物流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規定:
1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丙類存儲型建筑;
2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丙類作業型建筑;
3 存儲貴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
4 物流建筑內的搬運車輛充電間(區)。
15.8.2(規范正文) 搬運車輛充電間(區)應設置氫氣探測器。
15.8.2 (規范條文解釋)在搬運車輛充電間(區)充電的蓄電池為鉛酸蓄電池、鎳鎘蓄電池和其他堿性蓄電池,在充電或過充時會釋放少量氫氣,氫氣聚集會引起爆炸,故本條規定充電間(區)應設置氫氣探測器,其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相關規定。